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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基本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
發布者: 發布時間:2016/2/27 閱讀:581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業基本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確保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農業部管理的基本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儀器、設備、材料招標以及與工程建設相關的其他招標活動。
  第三條 招標投標活動必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招標投標活動一般應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有明確的招標范圍、招標組織形式和招標方式,并在項目立項審批時經農業部批準。
  (二)自行招標的應組建招標辦事機構,委托招標的應選擇由代理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
  (三)編寫招標文件。
  (四)發布招標公告或招標邀請書,進行資格審查,發放或出售招標文件,組織投標人現場踏勘。
  (五)接受投標文件。
  (六)制訂具體評標方法或細則。
  (七)成立評標委員會。
  (八)組織開標、評標。
  (九)確定中標人。
  (十)向項目審批部門提交招標投標的書面總結報告。
  (十一)發中標通知書,并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投標人。
  (十二)簽訂合同。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五條 農業部發展計劃司歸口管理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依據國家有關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和政策,研究制定農業基本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
  (二)審核、報批項目招標方案;
  (三)指導、監督、檢查農業基本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實施;
  (四)受理對農業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并依法做出處理決定;督辦農業基本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工作;
  (五)組建和管理農業基本建設項目評標專家庫;
  (六)組織重大農業基本建設項目招標活動。
  第六條 農業部行業司局負責本行業農業基本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指導、監督、檢查本行業基本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實施;
  (三)推薦農業基本建設項目評標專家庫專家人選。
  第七條 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本轄區內農業基本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受理本行政區域內對農業基本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三)組建和管理本轄區內農業基本建設項目評標專家庫;
  (四)指導、監督、檢查本轄區內農業基本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實施,并向農業部發展計劃司和行業司局報送農業基本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
  (五)組織本轄區內重大農業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活動。
  第三章  招  標
  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農業基本建設項目必須進行公開招標: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儀器、設備、材料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單項合同估算低于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第九條 第八條規定必須公開招標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準可以采用邀請招標:
  (一)項目技術性、專業性較強,環境資源條件特殊,符合條件的潛在投標人有限的;
  (二)受自然、地域等因素限制,實行公開招標影響項目實施時機的;
  (三)公開招標所需費用占項目總投資比例過大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特殊項目。
  第十條 符合第八條規定必須公開招標的項目,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批準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或者國家秘密不適宜招標的;
  (二)勘察、設計采用特定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或者其建筑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不宜進行招標的;
  (三)潛在投標人為三家以下,無法進行招標的;
  (四)搶險救災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特殊項目。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十二條 必須進行招標的農業基本建設項目應在報批的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建議書)中提出招標方案。符合第十條規定不進行招標的項目應在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提出申請并說明理由。
  招標方案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招標范圍。說明擬招標的內容及估算金額。
  (二)招標組織形式。說明擬采用自行招標或委托招標形式,自行招標的應說明理由。
  (三)招標方式。說明擬采用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方式,邀請招標的應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的招標人是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農業系統法人或其他組織。
  招標人應按審批部門批準的招標方案組織招標工作。確需變更的,應報原審批部門批準。
  第十四條 農業基本建設項目招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勘察、設計招標條件
  1.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建議書)已批準;
  2.具備必要的勘察設計基礎資料。
  (二)監理招標條件
  初步設計已經批準。
  (三)施工招標條件
  1.初步設計已經批準;
  2.施工圖設計已經完成;
  3.建設資金已落實;
  4.建設用地已落實,拆遷等工作已有明確安排。
  (四)儀器、設備、材料招標條件
  1.初步設計已經批準;
  2.施工圖設計已經完成;
  3.技術經濟指標已基本確定;
  4.所需資金已經落實。
  第十五條 自行招標的招標人應具備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能力。招標人自行招標應具備的條件:
  (一)具有與招標項目規模和復雜程度相應的工程技術、概預算、財務和工程管理等方面專業技術力量;
  (二)有從事同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的經驗;
  (三)設有專門的招標機構或者擁有三名以上專職招標業務人員;
  (四)熟悉和掌握招標投標法及有關法規規章。
  第十六條 委托招標是指委托有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招標人不具備第十五條規定條件的,應當委托招標。
  承擔農業基本建設項目招標的代理機構必須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招標代理機構,其資質等級應與所承擔招標項目相適應。
  招標代理機構收費標準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采用公開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指定的媒介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有形建筑市場發布招標公告。招標公告不得限制潛在投標人的數量。
  采用邀請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向三個以上單位發出投標邀請書。
  第十八條 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招標人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基本要求、投標人的資格要求以及獲取招標文件的方法等事項。招標人應當對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九條 招標人可以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并提出資格審查報告,經參審人員簽字后存檔備查,并將審查結果告知潛在投標人。
  在一個項目中,招標人應當以相同條件對所有潛在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者排斥部分潛在投標人。
  第二十條 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項目的批復編制招標文件。
  (一)勘察、設計招標文件主要內容包括:
  1.工程基本情況。包括工程名稱、性質、地址、占地面積、建筑面積等;
  2.投標人須知。主要應包括接受投標報名、投標人資格審查、發售招標文件、組織招標答疑、踏勘工程現場、接受投標、開標等招標程序的規定和日程安排,投標人資格的要求,投標文件的簽署和密封要求,投標保證金(保函)、履約保證金(保函)等方面的規定;
  3.已獲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建議書);
  4.工程經濟技術要求;
  5.有關部門確定的規劃控制條件和用地紅線圖;
  6.可供參考的工程地質、水文地質、工程測量等建設場地勘察成果報告;
  7.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市政道路等方面的基礎資料;
  8.招標答疑、踏勘現場的時間和地點;
  9.投標文件內容和編制要求;
  10.評標標準和方法;
  11.投標文件送達的截止時間;
  12.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
  13.未中標方案的補償辦法。
  (二)監理招標文件主要內容包括:
  1.工程基本情況。包括工程建設項目名稱、性質、地點、規模、用地、資金等;
  2.投標人須知。主要包括接受投標報名、投標人資格審查、發售招標文件、組織招標答疑、踏勘工程現場、接受投標、開標等招標程序的規定和日程安排,投標人資格的要求,投標文件的簽署和密封要求,投標保證金(保函)、履約保證金(保函)等;
  3.施工圖紙;
  4.投標文件內容和編制要求;
  5.評標標準和方法;
  6.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及合同格式。
  7.工程監理技術規范或技術要求。
  (三)施工招標文件主要內容包括:
  1.工程基本情況。包括工程建設項目名稱、性質、地點、規模、用地、資金等方面的情況;
  2.投標人須知。主要包括接受投標報名、投標人資格審查、發售招標文件、組織招標答疑、踏勘工程現場、接受投標、開標等招標程序的規定和日程安排,投標人資格的要求,投標文件的簽署和密封要求,投標保證金(保函)、履約保證金(保函)等方面的規定;
  3.招標內容和施工圖紙;
  4.投標文件內容和編制要求;
  5.工程造價計算方法和工程結算辦法;
  6.評標標準和方法;
  7.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及合同格式。
  (四)儀器、設備、材料招標文件應與主管部門批復的設備清單和概算一致,包括的主要內容有:
  1.項目基本情況。包括工程建設項目名稱、性質、資金來源等方面的情況;
  2.投標人須知。主要包括接受投標報名、投標人資格審查、發售招標文件、組織招標答疑、澄清或修改招標文件、接受投標、開標等招標程序的規定和日程安排,投標人資格、投標文件的簽署和密封、投標有效期,投標保證金(保函)、履約保證金(保函)等方面的規定;
  3.招標內容及貨物需求表;
  4.投標文件內容和編制要求。應包括投標文件組成和格式、投標報價及使用貨幣,投標使用語言及計量單位、投標人資格證明文件、商務或技術響應性文件等方面內容和規定;
  5.擬簽署合同的主要條款和合同格式;
  6.投標文件格式,包括投標書、開標報價表、投標貨物說明表、技術響應表、投標人資格證明、授權書、履約保函等投標文件的格式;
  7.評標標準和方法;
  8.招標人對擬采購儀器(設備、材料)的技術要求;
  9.儀器(設備、材料)招標文件一般應按照商務部分、技術部分分別編制。
  第二十一條 農業部直屬單位重點項目的招標文件,須經農業部發展計劃司委托有關工程咨詢單位進行技術審核后方可發出。
  第二十二條 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三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發售之日至停止發售之日,最短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自招標文件停止發出之日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日,最短不應少于20個工作日。
  第二十四條 招標文件應按其制作成本確定售價,一般應控制在2000元以內。
  第二十五條 招標文件應當明確投標保證金金額,一般不超過合同估算價的千分之五,但最低不得少于1萬元人民幣。
  第四章  投標和開標
  第二十六條 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的投標人應當具備相應資質或能力。
  第二十七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并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截止時間之前密封送達招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之前,投標人可以撤回已遞交的投標文件或進行修改和補充,但應當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
  第二十八條 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聯合投標的,應當按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聯合體資質(資格)等級。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
  第二十九條 投標人應當對遞交的投標文件中資料的真實性負責。投標人在遞交投標文件的同時,應當繳納投標保證金。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后,應當簽收保存,不得開啟。
  第三十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
  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少于三個的,不予開標。
  第三十一條 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開標人員至少由主持人、監標人、開標人、唱標人、記錄人組成,上述人員對開標負責。
  第三十二條 開標一般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主持人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時間停止接收投標文件,開始開標;
  (二)宣布開標人員名單;
  (三)確認投標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是否在場;
  (四)宣布投標文件開啟順序;
  (五)依開標順序,先檢查投標文件密封是否完好,再啟封投標文件;
  (六)宣布投標要素,并作記錄,同時由投標人代表簽字確認;
  (七)對上述工作進行記錄,存檔備查。
  第五章  評標和中標
  第三十三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評標委員會應由招標人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第三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專家應從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技術特別復雜、專業性要求特別高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標項目,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的專家難以勝任的,經農業部發展計劃司同意可以直接確定。
  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三十五條 儀器、設備、材料招標中,參與制定招標文件的專家一般不再推選為同一項目的評標委員會成員。
  第三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1-2名。主任委員應由具有豐富評標經驗的經濟或技術專家擔任,副主任委員可由專家或招標人代表擔任。評標委員會在主任委員領導下開展評標工作。
  第三十七條 評標工作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招標人宣布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并確定主任委員;
  (二)招標人宣布評標紀律;
  (三)在主任委員主持下,根據需要成立有關專業組和工作組;
  (四)招標人介紹招標文件;
  (五)評標人員熟悉評標標準和方法;
  (六)評標委員會對投標文件進行形式審查;
  (七)經評標委員會初步評審,提出需投標人澄清的問題,經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同意后,通知投標人;
  (八)需要書面澄清的問題,投標人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以書面形式送達評標委員會;
  (九)評標委員會按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詳細評審,確定中標候選人推薦順序;
  (十)經評標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同意并簽字,通過評標委員會工作報告,并附往來澄清函、評標資料及推薦意見等,報招標人。
  第三十八條 設計、施工、監理評標之前應由評標委員會以外的工作人員將投標文件中的投標人名稱、標識等進行隱蔽。
  第三十九條 評標委員會對各投標文件進行形式審查,確認投標文件是否有效。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投標文件,可以拒絕或按無效標處理:
  (一)投標文件密封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
  (二)逾期送達;
  (三)未按招標文件要求加蓋單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的簽字(或印鑒);
  (四)招標文件要求不得標明投標人名稱,但投標文件上標明投標人名稱或有任何可能透露投標人名稱信息的;
  (五)未按招標文件要求編寫或字跡模糊導致無法確認關鍵技術方案、關鍵工期、關鍵工程質量保證措施、投標價格;
  (六)未按規定交納投標保證金;
  (七)招標文件載明的招標項目完成期限超過招標文件規定的期限;
  (八)明顯不符合技術規格、技術標準要求;
  (九)投標文件載明的貨物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
  (十)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其它實質性要求或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十一)投標人提供虛假資料。
  第四十條 評標委員會應按照招標文件中載明的評標標準和方法進行評標。在同一個項目中,對所有投標人采用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必須相同。
  第四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應從技術、商務方面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勘察、設計評標
  1.投標人的業績和資信;
  2.人力資源配備;
  3.項目主要承擔人員的經歷;
  4.技術方案和技術創新;
  5.質量標準及質量管理措施;
  6.技術支持與保障;
  7.投標價格;
  8.財務狀況;
  9.組織實施方案及進度安排。
  (二)監理評標
  1.投標人的業績和資信;
  2.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及主要監理人員經歷;
  3.監理規劃(大綱);
  4.投標價格;
  5.財務狀況。
  (三)施工評標
  1.施工方案(或施工組織設計)與工期;
  2.投標價格;
  3.施工項目經理及技術負責人的經歷;
  4.組織機構及主要管理人員;
  5.主要施工設備;
  6.質量標準、質量和安全管理措施;
  7.投標人的業績和資信;
  8.財務狀況。
  (四)儀器、設備、材料評標
  1.投標價格;
  2.質量標準及質量管理措施;
  3.組織供應計劃;
  4.售后服務;
  5.投標人的業績和資信;
  6.財務狀況。
  第四十二條 評標方法可采用綜合評估法或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
  第四十三條 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
  (二)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經評審,認為所有投標都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可以否決所有投標。
  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應當重新組織招標。
  第四十五條 評標委員會應向招標人推薦中標候選人,并明確排序。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第四十六條 招標人在確定中標人時,必須選擇評標委員會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作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未在招標文件規定期限內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招標人可以按次序選擇后續中標候選人作為中標人。
  第四十七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地方和直屬直供墾區承擔的項目)、農業部有關行業司局(農業部直屬單位承擔的行業項目)或農業部發展計劃司(農業部直屬單位承擔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書面報告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招標項目基本情況;
  (二)投標人情況;
  (三)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
  (四)開標情況;
  (五)評標標準和方法;
  (六)廢標情況;
  (七)評標委員會推薦的經排序的中標候選人名單;
  (八)中標結果;
  (九)未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的原因;
  (十)其它需說明的問題。
  第四十八條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7個工作日無不同意見,招標人應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或其他形式履約擔保的,中標人應當按規定提交;拒絕提交的,視為放棄中標項目。
  第五十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它協議。
  第五十一條 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后五個工作日內,應當向中標人和未中標人一次性退還投標保證金。勘察設計招標文件中規定給予未中標人經濟補償的,也應在此期限內一并給付。
  第五十二條 定標工作應當在投標有效期結束日三十個工作日前完成。不能如期完成的,招標人應當通知所有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同意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投標人應當相應延長其投標擔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拒絕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投標人有權收回投標保證金。招標文件中規定給予未中標人補償的,拒絕延長的投標人有權獲得補償。
  第五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辦法重新招標:
  (一)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少于三個的;
  (二)資格審查合格的投標人不足三個的;
  (三)所有投標均被作廢標處理或被否決的;
  (四)評標委員會否決不合格投標或者界定為廢標后,有效投標不足三個的;
  (五)根據第五十二條規定,同意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投標人少于三個的;
  (六)評標委員會推薦的所有中標候選人均放棄中標的。
  第五十四條 因發生本規定第五十三條第(一)、(二)項情形之一重新招標后,仍出現同樣情形,經審批同意,可以不再進行招標。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權限受理對農業基本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并按照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部門發布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處理或會同有關部門處理農業建設項目招投標過程中的違法活動。
  對于農業基本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中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六條 本規定所稱勘察、設計招標,是指招標人通過招標方式選擇承擔該建設工程的勘察任務或工程設計任務的勘察、設計單位的行為。
  本規定所稱監理招標,是指招標人通過招標方式選擇承擔建設工程施工監理任務的建設監理單位的行為。
  本規定所稱施工招標,是指招標人通過招標方式選擇承擔建設工程的土建、田間設施、設備安裝、管線敷設等施工任務的施工單位的行為。
  本規定所稱儀器、設備、材料招標,是指招標人通過招標方式選擇承擔建設工程所需的儀器、設備、建筑材料等的供應單位的行為。
  第五十七條 農業部直屬單位自籌資金建設項目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五十八條 本規定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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